交通事故的理赔依据和项目:
因机动车或者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对受害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受害人可以根据《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자동차손해배상보장법)》及《民法》得到赔偿。
遇到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向汽车的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赔偿金。因交通事故在医疗机关接受诊断、治疗的费用,可让保险公司直接向医疗机关支付。(《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10条第1项)除了医疗费之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受伤时,保险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受害人支付“가불금(假拂金)”(可以理解为‘精神损害赔偿金’)。(《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 11条第1项)
假拂金的赔偿标准是以下几种类型的范围内,受害人发生损害额的50%的金额(《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实施细则》第10条 ):(1)死亡时:1亿韩元 (2)受伤时:《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实施细则》附录一规定的伤害类型的限度金额 (3)留下后遗症时:《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实施细则》附录二规定的身体残疾类型的限度金额
理赔的具体操作方法:
发生交通事故时,由加害汽车(或摩托车)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若加害汽车(或摩托车)有保险的话,就向保险公司报销医疗费及支付假拂金;若加害汽车(或摩托车)没有加入保险或不知道汽车所有人的时候,可以向国土交通部(국토교통부)申请报销医疗费及支付假拂金。(《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5条及第30条)
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偿时需要准备的材料,参考《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实施细则》第7条第1项、第2项及第5条;向国土交通部申请汽车损害赔偿保险保障事业补偿金时需要准备的材料,参考《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项、第2项。(由于内容太多就不一一罗列)
案例分析:
留学生A某正常走过斑马线的时候,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上。还好被撞的不是很严重,A某看起来没有太大的事情。肇事者B某下车查看A某的状态发现没大碍,就把自己的电话号码留下后离开了现场。A某想去医院检查, 却不好意思联系B某的时候该怎么办呢?
根据《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3条及《民法》第750条的规定,机动车或摩托车因过失造成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或财产损失的话,应当进行赔偿。但本案中肇事者B某并没有对A某采取有效的赔偿措施离开现场,属于《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第4条第1项规定的“肇事逃逸罪”。
此时A某可以向警察局报警,以肇事逃逸的嫌疑将B某捉拿归案之后,再向B某汽车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损失。若B某开的是“黑车”,即没有上保险也不知道车主是谁的时候,A某可以向国土交通部申请补偿金。若A某认为保险公司或国土交通部支付的保险金金额觉得太少的话,可以将前述的主体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赔偿。但实践中,交通事故的理赔基本上不会出现闹到法院的地步。(来源:金律普及韩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