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老挝《万象时报》刊文称,老挝政府去年年底发布的法令将石油业务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合法注册的进、出口公司。第二类是国内拥有自己的石油存储站且合法注册的批发和零售企业。第三类涉及石油运输和仓储风险的企业。
石油进出口公司必须拥有1500亿基普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比旧标准的1000亿基普更高;拥有自己的石油储存站的国内批发公司的注册资本从100万基普上升到500亿基普且存储量须达500万升,加油站的注册资本总额须达10亿基普。批发公司必须拥有自己的标志和油站。向企业提出更高的标准是要迫使企业提高自己的经营标准,如果不能符合这些条件则企业之间即可以相互合并也可以选择放弃经营。
过去,企业家可以同时经营石油进口和批发公司。但根据新法令,石油进出口公司必须为国内分销业务创建一个独立的企业进行分销。该法令限制了石油进口公司的数量,但国内批发和零售单位的数量却没有作出限制。
日前,工贸部正与石油天然气协会及其成员等多方合作,根据近年来的石油进口发展状况计划将石油进口企业的数量从25个锐减到5个。(编译自Vientiane T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