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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解读

2014年07月01日 10:46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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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侨办侨政处处长殷民
广东省侨办侨政处处长殷民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华侨回国定居一直是海外华侨非常关心的一件事,为此,本期访谈我们请来了广东省侨办侨政处处长殷民,向各位网友和侨胞介绍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情况。

  殷民: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非常高兴与大家进行交流。

  主持人:2012年6月30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该法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取代了1986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华侨回国定居有什么新的规定吗?

  殷民: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积极回应了广大华侨的诉求,对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制度作了较大的调整和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主持人:国侨办、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制发了《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国家工作规定》),广东省侨办和省公安厅也于去年11月18日联合制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我省实施办法》),作为我省起草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重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您能简要说明一下新的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相关规定有什么新的显著变化吗?

  殷民:好的。综合国家和省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相关规定,我个人认为有三个主要变化:一是主办部门从原来公安部门受理审批转为侨务部门受理审批、公安部门配合;二是办理思想更加体现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更加强调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三是申请条件更宽了、办理时限更短了,华侨回家更方便了。

  主持人:广东的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于去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申请条件是网友们最关心的问题,您刚才说到申请条件更宽了,能具体介绍一下吗?

  殷民:好的。华侨回国定居顾名思义,就是专门服务于在国内没有户籍或者已经注销户籍的华侨希望回国内长期居住、生活。在申请回国定居的地点上以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为主,在非原户籍注销地为特殊。

  在向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回国定居方面,《国家工作规定》只要华侨具备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一定时间、有稳定生活保障、有合法固定住所三个条件就可以了。《我省实施办法》对上述三个条件进行了具体化,所谓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一定时间就是指华侨申请回国定居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所谓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就是指申请回国定居的华侨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有房产,或者在当地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所谓有稳定生活保障,就是指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

  1.本人受聘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

  2.本人在国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

  3.本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

  4.本人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此外,考虑到一些现实情况,根据《国家工作规定》,《我省实施办法》还特别允许部分原户籍注销地不在广东,或者没有户籍的华侨到我省申请定居,主要有四种类型:

  一是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已恢复户籍的配偶所在地定居以夫妻团聚的;

  二是在国外出生的16周岁以下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姐等直系亲属户籍地定居的;

  三是国外出生的60周岁以上无依靠华侨,申请到子女户籍地定居的;

  四是符合拟申请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

  主持人:符合条件的华侨应当向哪里提出申请呢?

  殷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国家工作规定》和《我省实施办法》都提供了两种类型供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一是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二是向拟定居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的规定还请网友们关注各地市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需要办理回国定居的华侨朋友也可以提前向当地侨务部门咨询。

  主持人:刚才您还提到新的华侨回国定居办理相关规定让办理时限更短了,能向网友们介绍一下吗?

  殷民:好的。《我省实施办法》结合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情况,将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权落实到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简化了办理程序,缩短了办理时间。如果采取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的,完成《我省实施办法》规定的从受理申请到将审批决定通知华侨或其委托人为57个工作日;如果采取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和审批的,完成《我省实施办法》规定的从受理申请到将审批决定通知华侨或其委托人为40个工作日。

  主持人:华侨拿到了《华侨回国定居证》后,要怎样办理入户手续呢?

  殷民:华侨本人应在《华侨回国定居证》6个月的有效期内,持《华侨回国定居证》、拟落户家庭的《居民户口薄》、本人护照、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回执等到拟定居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证中心或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理常住户口恢复或登记手续。

  主持人:如果《华侨回国定居证》超过有效期没有领取或办理入户手续,或者《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有效期内发生了损毁或遗失怎么办呢?

  殷民:如果《华侨回国定居证》超过有效期未领取的,需向原受理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如果《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有效期内发生损毁或遗失的,华侨本人可以向原受理机关提出换发、补发申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原《华侨回国定居证》作废。

  主持人:感谢殷民处长接受我们的专访,让我们对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有了更明晰的了解。广东侨网已经全文刊载了《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需要全面了解华侨回国定居办理的网友可以登陆广东侨网。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谢谢各位!

  殷民: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网友! (广东省侨办)

【编辑:罗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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