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场改制的华侨农场职工的养老保险如何规定?
答:《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规定:已经实行撤场建区、乡、镇的农垦企业,改制后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负担;实行独立核算的工商企业及其职工、改制前参加工作的农业职工,以及原农垦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摘自中国国侨办侨务干校编著《侨务政策法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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