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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申请永住期间可否离婚?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打印稿件】 2008年10月10日 11:34 发表评论

    问:我嫁给日本人,来日已满3年,拿到了3年的日本人配偶在留资格。今年4月我向入管局提交了永住申请。由于我和丈夫性格不和,从结婚起,一直感情不好,老是吵架。说实话,我就是为了“永住”才一直忍耐到现在。听说日本人申请永住半年就能批下来,我的永住也该快了吧?我现在对于婚姻已经忍无可忍,打算现在就同他离婚,可不可以?

  答:外国人申请永住的基本条件是来日本连续居住10年以上,但对日本人配偶则放宽条件,只要连续在日本居住3年,拿到3年的在留资格就可以开始申请了。正因为如此,你来日本才3年就能申请永住了。

  这个前提下,如果你现在跟丈夫离婚的话,只要入管局知道了,你的永住就不会获得许可的,原因很简单,你是以日本人配偶身份申请永住,离婚后就不是日本人配偶了,当然不能享受日本人配偶申请永住的优惠条件,只能按普通外国人的条件,即连续居住10年以上。

  日本人申请永住是需要等半年以上,但不等于说,到了半年以后,谁都能获得许可,可能还要等一段时间,可能不被批准。因此,你也不一定再过几个月就能拿到永住的,而入管局会对你的申请进行调查,特别是要了解你们的婚姻是否稳定。

  日本人配偶离婚后,虽然只要在留期限没有到期还可以留在日本,但是,不能享受入管法规定的日本人配偶“在留活动不受限制”的优惠待遇,有很多问题。请三思。(摘自日本中文导报网)


编辑:王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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