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国生活,你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在案件对自己不利时,你知道如何起死回生吗?
林先生是旅居法国多年的华侨,他用大半辈子的积蓄在巴黎某区买了一处可以用于商业租赁的房产。2004年他与法国人X医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处房产将用于开办诊所。然而没过多久,由于X医生的病人多且复杂,给大楼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很大的麻烦,作为房东的林先生听到了不少抱怨。他也曾就此和X医生做过沟通,可是情况非但没有改善反而愈演愈烈。无奈之下,林先生向X医生提出中止租赁合同,这引起了X医生的极度不满,双方关系日益恶化。2005年9月7日两人对薄公堂,得到法院的判决如下:
1. 宣布终止原房屋租赁合同;
2. 勒令X医生搬出该处房屋并确定了对他的处罚金额;
3.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判处其800欧元的罚金。
一审之后,X医生并没有按照法庭要求执行判决,他随后不服上诉,要求:一、驳回原判;二、拒绝林先生方的所有请求;三、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索赔1000欧元。
林先生依旧找到律师寻求对策,律师指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有条文确定房客必须承当的义务,即必须全力维护房子的良好状况,不能有超负荷使用的情况发生,同时爱护房子的配套设施。于是律师代理他针锋相对地提出:维持原判,并要求对方赔偿1200欧元的诉讼费用。
法庭上,同在该楼房居住的A家、B家、C家和D家提供了大量的信件和证明材料以证实房屋的受损情况,他们还列举了该诊所的出现对他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甚至危险:
1. 进门大厅和电梯往往被前来看病的人们所占用,影响楼中其他住户使用;
2. 其中A家16岁的女儿经常被X医生的病人盯着看,这种猥琐的目光从她一进楼门开始一直尾随到她走进家门;
3. C家11岁的女儿因为这么多陌生人的出现,而不敢一个人穿过公用走廊;
4. 有的病人把他们的狗也一并带来,往往把大厅和院子弄脏;
5. 有的病人把自行车带进楼里,而租赁合同中明文禁止在大楼的公用空间里停放自行车;
6. 有的病人为了上厕所而擅自进入D家的活动室;
7. 一楼大厅里散落着很多来看病的人们留下的垃圾、烟蒂和纸屑;
8. 大批人的到来给大楼造成了多处不同程度的损害,如:墙纸被人为剥落等。
另外2005年3月16日,当地派出所也证实X医生的一位病人曾经涉嫌制造事故。
以上证据足以表明X医生没能很好地爱护他所租用的房产,并且在长时期内过分地侵占原来属于大楼所有住户的公用空间。
X医生则强调林先生当初把房子租给他的时候,早就对他的职业有所了解。他本人很清楚大楼中的其他住户对诊所的诸多不满,认为他的病人的大量出现给大楼的整洁乃至安全都造成了威胁。他认为自己一直为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做最大的努力,在这一点上房东林先生却从未做过任何贡献而只是想把房子租出去以求获利。
事实上,林先生早在签订合同之前就曾经友善地建议X医生,让他在一侧的小路上另外开一扇门,以避免他的病人与大楼里的其他住户之间的摩擦,所产生的费用由房东承当,可是X医生却拒绝了这个提议。
最后法庭宣判:1. 维持原判;2.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699条判处X医生支付相关开支;3.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判处X医生赔偿房东1500欧元的上诉费用。
律师提醒:
当房客没有很好地爱护其租赁的房产并且过度地使用公共空间从而严重影响到周围其他住户的时候,虽然医生这样的职业有其特殊性,但是周围其他住户可以因其病人的行为而拒绝该医生在此处设立诊所。(摘自法国《欧洲时报》;文/石宛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