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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愈《马说》中的“只”字

2014年10月23日 15:46   来源:文汇报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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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愈散文《杂说(四则)》之四,通常被冠以《马说》之名,是一篇传颂甚广的名文。文中有这样一句:“故虽有名马,只辱于奴隶人之手,骈死于槽枥之间,不以千里称也。”一般对这句话的理解是:因此即使“有名马”,也“只是”被“辱于奴隶人之手”,和普通的马一起“死于槽枥之间”,并不被当作千里之马。

  按照这种理解,句中的“只”应释作“只是”,对应于繁体的“祇”字。这,正和一般所见的繁体字本中此文的用字相符:流传较广的朱东润主编《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中编第一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1月第1版第296-297页),中华书局影印本《全唐文》卷五五八(1983年1月第1版第六册第5645页),中华书局影印本《文苑英华》卷三六一(1966年5月第1版第三册第1852页),民国年间上海涵芬楼影印四库丛刊本《朱文公校昌黎先生集》卷十一,民国年间上海文瑞楼石印本《五百家注音辨昌黎先生文集》卷十一,民国九年毗陵章氏石印本《昌黎先生全集》卷十一(按此本所据为明东雅堂本,即朱东润《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所据之本),民国三年重庆启渝印刷公司铅印本《精校五家评点韩昌黎文集》,清同治九年陈璞等广州刊本《昌黎先生集》卷十一,清天德堂刊本《朱文公校昌黎先生文集》卷十一,清乾隆六年葛氏咏怀堂修补本《昌黎先生全集》卷十一,等等,所有这些刊本中,使用的都是“祇”字(古书中“祇”有衹、秖多个异体,互相通用,故看作一字,不加区别)。

  依此看来,文中的“只”本作“祇”,训作“只是”,应该已成定论。

  然而未必。

  简体的“只”字替代了繁体的三个字:语助词“只”,物量词“隻”和副词“祇”。但语助词“只”似乎仅用于上古先秦的《诗经》、《楚辞》,并且可能在很早时就已经用来代替副词“祇”了。据《辞源》“只”字条,《世说新语·任诞》“襄阳罗友有大韵”《注》引《晋阳秋》曰:“我只见汝送人作郡,何以不见人送汝作郡?”旧本即是以“只”代“祇”,表示“只是、仅仅”的意思。(《辞源》合订本第254页,商务印书馆1988年7月第1版。按予所见最早版的《世说新语》为上海涵芬楼影印之明袁?嘉趣堂嘉靖乙未刊本,句中的“祇”已写作“只”。)大约在此前后的中古汉语中也存在着以“只”代“隻”的用法,后来汉字简化时也正是依此为据才把“祇”和“隻”都简化作一个“只”字的。

  既然古汉语中“祇”和“隻”都可以用“只”来代替,那么两个字之间是否因此可以相互通用呢?似乎不能。因为用“只”来代替它们主要是由于“只”字易写,而且作为语助词的本义已基本不再使用;但“祇”、“隻”二字各有其义,不便于互相替代。

  其实“隻”可以表示“单独”义,“祇”表示“仅仅、只是”也可以说成“单是”,两个字之间似乎也有相通之处。况且,当有人用“只”来替代“祇”字,也难免有人转抄时会用“隻”来替代“只”字;或者,当有人用“只”替代“隻”时,转抄者又用“祇”来替代了“只”。甚至,写作者在落笔时也会不再区分“祇”和“隻”,从而终于使这两个字互相通用了:这当然属于误用,然而发生这种错误似乎也情有可原。

  假如这种猜测成立的话,也许把《杂说》中“只”的本字视作“祇”并解释为“只是”就可能不再是不可怀疑的结论了。

  如果换一种解释,把“只”(或“祇”)的本字视为量词“隻”,——不管它是源于作者还是抄者之误——我们也许可以更好地解释《杂说》中的语句。

  “隻辱于奴隶人之手,骈死于槽枥之间”因此可以看做是用了“互体”修辞的句子。

  所谓“互体”,本指《易卦》的一种体式,后来用于称呼旧体诗的一种技巧,指一联中上下两句文义互相呼应,彼此映衬,有时也称为“互文见义”。宋人罗大经在《鹤林玉露》七中曾举例说:“杜少陵(《狂夫》)诗云:‘风含翠筱娟娟净,雨裛红蕖冉冉香。’上句风中有雨,下句雨中有风,谓之互体。杨诚斋诗云‘绿光风动麦,白碎日翻池’亦然,上句风中有日,下句日中有风。”(据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子部一七一杂家类之《鹤林玉露》卷七,第865册第316页。)这种修辞技巧最典型地应用于《木兰诗》中,如“东市买骏马,西市买鞍鞯,南市买辔头,北市买长鞭”,以及“开我东阁门,坐我西阁床”,“当窗理云鬓,对镜贴花黄”等数句皆是“互体”的例子。

  这种写法也被骈文和散文采用,《杂说》中的两句话正是这样:上句“隻”中有“骈”,下句“骈”中有“隻”,不是说千里马单独地“辱于奴隶人之手”,却和另一匹马一起“死于槽枥之间”,而是说“名马”或是“辱于奴隶人之手”,或是“死于槽枥之间”,——先被“辱于奴隶人之手”而后“死于槽枥之间”——无论单独地被饲养、役使以至死亡,或者是和其他马一起被饲养、役使以至死亡,它都是被当作普通的马来对待,“策之不以其道,食之不能尽其材,鸣之而不能通其意”,最终使“名马”——千里之马——“不以千里称也”,一样都是悲剧。

  这样来解释文句,显然要比开头的理解圆融得多。

  在这里,还存在着一个问题:韩愈倡导古文,力排六朝以来散文的骈俪倾向,他是否可能在自己的文章中使用“互体”呢?当然可能。虽然“互体”的典型例子在韩愈散文中一时尚未再见,但一方面韩愈作为诗人很可能无意识地选用俪偶句式,而另一方面为了表达的需要作为散文大家的他也不会刻板地弃绝使用俪偶句式,比如:《师说》中“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祭十二郎文》中“毛血日益衰,志气日益微”;《送李愿归盘谷序》中“采于山,美可茹,钓于水,鲜可食”;《送孟东野序》中的“以鸟鸣春,以雷鸣夏,以虫鸣秋,以风鸣冬”;等等,屡见不一见。

  如果承认《杂说》中这两句是“互文见义”,另一个需要解释的问题是;两句话中前一句八个字而后一句七个字,又不是工整的俪句。这恐怕不是韩愈在有意打破平衡:“只辱于奴隶人之手”一句,在前述印本中,《文苑英华》本、涵芬楼本、文瑞楼本、章氏石印本、天德堂本均在文中有夹注,点明在有的版本中没有句中的“人”字。其实,“奴隶”本已指人,句中的“人”字很可能是衍文,有它反而意思重复。

  如果去掉“人”字,“只辱于奴隶之手,骈死于槽枥之间”便成了相当工整的俪句了,从而我们也更有理由相信这两句话是“互文见义”,“只”和“骈”对句而用,都是表示数量。

  至此,便可以得出我们的结论:《杂说》中的“只”或“祇”是物量词“隻”的代字,“隻”和“骈”对举,表示“单独”的意思。(汪成法)

【编辑:范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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