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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侨报:中国借鉴日本防灾经验有“三要点”

2014年08月20日 11:32 来源:中国侨网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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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侨网8月20日电 中国云南鲁甸地震发生后,不仅日本政府表达了提供协助的愿意,各界纷纷致以慰问并捐款。日本新华侨报日前刊文称,无论因灾难多发积累的丰富经验,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两国关系,日本的援助,作用都是可以想见的。但是,补救不如预防。本着尊重生命、尽可能减少人身伤亡的原则,借鉴日本的防灾举措。

  文章摘编如下:

  以下三方面应成为重中之重。

  首先,是制定严格的建筑物抗震标准。

  日本早在1892年成立的“预防震灾调查会”,即已注意提升木造建筑的耐震性。重视促使了研究的开展。1916年,日本建筑家佐野利器提出“静力震度法”。1923年,遵循此法则建成的日本兴业银行大楼,在当年9月的关东大地震中经受住了考验。翌年实行的日本都市建筑法中,该法则被列为抗震设计的规范。由于砖结构房屋在地震中纷纷倒塌,研制安全、节能的建筑材料,开发房屋抗震技术,亦开始受到关注。

  技术和材料不断更新,得益于法律日臻完善。《建筑设计基准法》在1950年出台后几经修订,不断提高抗震标准。1971年修订时要求强化钢筋混凝土柱的带筋间隔距离,全面实行“新抗震设计法”,增加多条新的安全规定。1995年阪神大地震灾后统计显示,该年后建造的房屋几乎完好无损。精益求精的效果,由此尽显无遗。

  视建筑标准关乎生命安全,还促使了法律对监管机制的重视。为获得开工许可,建筑商必须提供包含各种规格数据的“建筑抗震报告书”。若出现问题,建筑商与相关政府官员甚至可能被处以“预谋杀人罪”。惩罚严厉,对“政商勾结”形成了相当的威慑力。

  其次,是提升民众的灾害应对能力和经验。

  具备灾害应对能力和经验,既可以在灾难发生时减少自身受到的伤害,又会助力灾后重建。这方面,设立纪念日、举办各种演习毋庸赘言,值得采纳的,还有日本对志愿者参与救灾的规定。

  由于经验不足等,日本一度出现“志愿者添麻烦论”。为规范管理,继1995年7月成立“灾害救援志愿者推进委员会”,通过立法和修订已有法律,建设有利于志愿者开展救灾活动的环境、使志愿者团体组织化等内容也被列入其中。

  在日本,灾难发生后,志愿者要前往灾害志愿者中心听从安排。后者负责提供必备物品,乃至在灾区的住房和前往的交通手段。活动结束后,志愿者须告知活动结果、所了解情况等。享受带薪“志愿者休假”,学校给予志愿者活动学分、减免因志愿活动休学的学费,志愿者团体提供保险,这些权利保护措施,增加了人们参与的积极性。

  再次,是建立完善的灾害预报机制。

  灾难发生不可避免,但准确获取、及时传递相关信息,则可以为有效应对争取主动。为此,日本建立了气象防灾与观测、河川流域、道路灾害等信息系统和专门的防灾通讯网络,分别用于收集、分析灾害信息,确保信息传递畅通。

  一些高普及率电子设备的研制,亦将危机报警功能考虑在内。如松下电器开发了“紧急防灾信息播报系统”,观众在看电视时发生灾害,电视会强制切换至紧急灾害信息播报。而告知震中与强度、防灾地图等信息的手机应用软件和具备“紧急时节电模式”智能手机的问世,未尝不能启示人们:防灾,也要与时俱进。(李)

【编辑:刘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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