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生育子女是否也有限制?
答:有。具体的说有以下一些规定:1、夫妻双方均是华侨,所生子女均在国外定居,离婚后,一方与国内公民再婚,配偶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2、夫妻双方在国内已生育两个子女,离婚后,一方和两个子女均出国定居,另一方在国内再婚时,对方系初婚或从未生育过,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3、已取得出境定居签证的计划外怀孕妇女,以保证签证有效期内出境的前提下,可免予落实相应管理措施;4、回国定居的华侨,在国内外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并同时回国定居的,不允许再生育;对入境时已怀孕的,可允许其生育;5、归侨、侨眷所生子女已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可允许其再生育一个子女;6、夫妻一方系华侨,国内另一方可以知情选择避孕措施。
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中国内地可否收养子女?
答: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中国内地收养子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三十五周岁,有正当的收养目的;2、收养人有可靠的经济来源;3、收养人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4、收养人待业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地区)的法律;5、如果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需征得本人同意,且送养人也须同意送养;6、如果夫妻作送养人,则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孩子。
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中国内地收养子女需要哪些手续?
答:需要以下手续: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子女的保证书等);2、收养人的年龄、婚姻状况证明及身份证明;3、收养人婚后无子女(含养子女)、无生育能力、无传染性疾病及几何健康检查的医院证明;4、收养人的职业、居住地和经济收入的证明;5、符合居住国(地区)有关领养中国内地小孩规定的证明[例如收养人居住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领养的证明,或居住国(地区)现行领养法律等]。上述五项文书需由收养人向其居住国(地区)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港澳同胞回内地收养子女,其所提供的有关文书需由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予以证明。
在上述文件办妥后,收养人持应具备的公证文书会同被收养人或成年的送养人,向被收养人居住地的公证机关申请(收养人如因事不能前来办理,可委托他人办理),经当地公证机关审查,认为收养人符合有关收养子女的条件和规定,则由公证机关发给收养子女证书,收养关系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