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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2)

2006年04月21日 13:45

  第四章:奖学金的来源、数额及发放办法

  第十条:奖学金采取向财政部单独申请经费,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定名为“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

  第十一条:奖学金数额为每人5000美元。

  第十二条: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次年的第一季度一次性发放。

  第十三条: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可按拨款时的汇率折合成所在国币种发给获奖人并组织举行奖学金颁奖仪式。

  第五章:对获奖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对入选者负责造册、登记和管理。

  第十五条:在入选者最终获得学位时,如有意向回国工作,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向国内专业对口单位提出优先推荐意见并协助联系工作。

  第十六条:因各种因素暂不具备回国条件的受资助者,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应与其保持联系,继续关心他们的工作与生活,鼓励并敦促其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

  第十七条:入选者因个人原因获得奖学金后即中断学业者,应将奖学金退还发放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在“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各驻外使(领)馆的教育处、组应及时总结经验,并协同留学基金委进一步完善评审机制。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2004年8月26日

  (来源/国家留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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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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