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华人社区 | 中国侨界 | 华商 | 留学生 | 华文教育 | 人物聚焦 | 华侨农场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5)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将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或者招股说明书摘要的同时刊登发行公告,对发行方案进行详细说明。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当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应当补充披露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发行当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人还可以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发行价格指标。

  第五十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名称、认购数量及承诺持有期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五十九条 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前,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按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告。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编辑:刘郁菁】


·俄媒驳“中国蔬菜入侵论” 称中国菜农竞争力强
·挽留技术人才 美智库吁国会启动综合性移民改革
·华人吁民族团结 华媒斥分裂 7.5事件无华侨伤亡
·跨族裔宿舍易化解偏见 美亚裔生怀优越感成例外
·悉尼出现房屋租赁危机 海外留学生是罪魁祸首?
·美国《福布斯》:创新中国召唤海外人才回国
·促加州就排华法道歉 旧金山华裔市参事动议过关
·健康管理堪忧 透视在日中国研修生"过劳死"现象
·乌鲁木齐“7·5”事件尚未发现海外华侨华人伤亡
·俄再拘150名中越商人 中使馆吁华商依法保护权益
更多>>>
中国侨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