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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保护条例》:“野长城”严禁组织派对(图)

2006年10月25日 09:45







  已在中国政府网公布的《长城保护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条例,至少有7种活动严禁在长城上进行: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刻划、涂污;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如开Party等);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正式颁布的《长城保护条例》,在长城上装设与保护无关的设施、展示器具、超容量接待游客及驾车跨越长城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条例里的“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此外,在建设控制地带或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审批。《条例》还特别提到,其中因工程建设导致长城损毁情节严重的,要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等。

  10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还就《条例》内容做了详细解读。

  解读1

  国家实行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制定本地总体规划时应落实长城保护措施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长城保护的实际需要,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该负责人认为,这会对长城保护起着基础性作用。

  该负责人解释说,要从根本上解决基本建设与长城保护的矛盾,必须关口前移,在基本建设的规划、立项阶段充分考虑长城保护的需要。

  《条例》规定,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落实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

  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应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而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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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候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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