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华人社区 | 中国侨界 | 华商 | 留学生 | 华文教育 | 人物聚焦 | 华侨农场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3)

  第三章 申报地点

  第十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三目规定的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编辑:刘郁菁】


·两华人病逝引震动 流感阴云笼罩阿根廷华人社区
·印尼侨领:与总统候选人保持距离 不偏向某一人
·大马华人文化节开幕 首相:"一个大马"概念促邦交
·吁参政融入主流 加拿大将现两华裔省督同时在任
·马华官员炮轰中央领袖:落力改革还是自相残杀?
·献金丑闻抹黑攻击 美华裔姑嫂争当首位女众议员
·华裔议员提案 巴西总统签署大赦令7月6日将生效
·洪都拉斯首都局势缓和 华人商户陆续恢复营业
·美国少数族裔传媒异军突起 令主流媒体刮目相看
·在日湖北女工维权案取阶段性胜利 感谢各方支持
更多>>>
中国侨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