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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范对外劳务合作行为

2004年8月6日

    
    华声报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联合公布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在中国境内开展的劳务合作行为。
    
    据央视国际报道,新办法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必须在领取有关资格证书后,才可以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具有以下经营能力: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备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另外,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企业,可向其对外签约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派遣所需劳务人员。
    
    《办法》强调,未取得对外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务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和处罚信息。
    
    同时,《办法》还明确指出,境外企业、自然人以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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