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留学者要交多少培养费?

    
    国家规定,大专以上公费在校学生和接受公费培养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含归、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的眷属,在服务一定年限或偿还高等教育培养费后都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接受公费培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应当为国家完成一定的服务期限,本科毕业生和双学士学位毕业生的服务期为5年含见习期;硕士毕业研究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未完成的博士研究生的服务期为3年;专科毕业生和成人高校毕业生服务期为2年。没有完成上述服务年限的,应按尚欠服务年限的比例偿还高等教育培养费。
    
    根据原国家教委1993年的规定,每年的培养费专科生为1500元,本科生为2500元,硕士研究生为4000元,博士研究生为6000元。如4年制的大学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培费总额为1万元,应服务5年,即每服务满1年应扣减2千元。如已工作2年,可免交4千元,实际应偿还6千元。这些偿还费用,应由最后就读的学校或工作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局高教局收取,全部用于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和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开展工作,所在工作单位不得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重复收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