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租买公房有何规定?
为了在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中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1998年5月,建设部和国务院侨办联合下发文件,对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的问题作如下规定比照适用于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之眷属职工: 1.获准因私短期出境仍保留公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可继续租住原公有住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 2.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在出境前已经按国家及地方的房改政策规定参加房改买房的,出境定居后,其房产权属不变。 3.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原同住亲属(范围同侨眷的范围),凡同住一年以上者,可继续租住原公房;原居住地施行房改售房时,经产权单位同意,可以按当地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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