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地区居民和内地居民结婚需哪些证件?

    
    我国政府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包括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以及港澳同胞等与国内内地公民办理婚姻登记,都有专门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港澳地区居民同内地居民结婚,并要求在内地办理手续的男女双方当事人须共同到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涉外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申请同港澳地区居民结婚的内地居民须持有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外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证明。
    
    申请同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的港澳地区居民须持有:1、港澳地区居民身份证,港澳地区居民回乡证或海员证;2、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辩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了解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证明,和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3、澳门政府“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能力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我驻港澳地区机构新华社香港分社、香港中国银行、华润公司、招商局的工作人员和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联合会、免交2、3、二项规定的证明。
    
    同时,港澳地区居民还须持有在港澳地区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地区居民须持有原籍或原住地、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证明。如果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须持有离婚证正本,丧偶的须持有配偶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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