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对归侨、侨眷职工再就业有何规定?
近几年,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做好下岗职工工作,各级侨办对归侨侨眷职工再就业工作也高度关注,侨务法规政策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对下岗的归侨、侨眷职工应当优先推荐介绍其再就业;对破产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并优先推荐介绍其再就业。” 为使这一规定落到实处,省侨办、省劳动厅又联合下发了文件,进一步给予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1、对归侨职工,要按照“适当照顾”的原则,一般不安排其下岗,如必须下岗的,应征得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并作妥善安置。2、已经下岗的归侨职工,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原则上原企业安排重新上岗;其它企业,应由企业主管部门在行业内调剂上岗。3、夫妻双方是侨眷的职工,如确需下岗,应确保一方在岗。4、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各级劳动部门要按照“优先培训、优先推荐”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下岗归侨、侨眷重新上岗和再就业。5、切实保障下岗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下岗归侨、侨眷应当进入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发放其基本生活费,代缴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用,并组织他们进行培训,提供就业指导,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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