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收养或送养子女是不是侨眷?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养子女不再是生父母家庭的成员,而成为养父母家庭的成员。
    
    因此,归侨收养的子女,将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取得侨眷身份。同样,归侨送养的子女,也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改变其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从而失去侨眷身份,但是如果该养子女在养父母家庭中符合侨眷的范围,也可以因为新的亲属关系而重新获得侨眷身份。
    
    侨眷送养或收养的子女,情况就复杂一些。有的侨眷,比如是华侨、归侨的子女,其子女还是具有侨眷身份的。这样的侨眷收养或送养的子女,能否取得或保持侨眷身份,与上述归侨收养或送养子女的情况相同。另有些侨眷,比如华侨、归侨的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虽然他们本身是侨眷,但他们的子女则超出了侨眷的范围,不再是侨眷。因此,他们收养的子女,自然无法具有侨眷身份;他们送养的子女,原本就没有侨眷身份,自然也说不上因送养而失去、保持还是取得侨眷身份。当然,这并不妨碍这些送养、收养的子女因为新家庭的其他亲属关系而取得侨眷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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