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工出境探亲超假问题有何规定?
是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的正当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国家根据境内外的具体情况,对职工因私出境探亲(含请事假)的假期与国内有所不同。有关政策规定,归侨侨眷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之外,因私事短期出境(双程)的假期应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批准,去港澳不超过3个月,出国不超过半年。如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提出,去港澳的,不予续假;去国外的,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应以离开工作岗位之日算起。 职工在境外超假(含批准的续假,下同)半年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如在假期内在境外获准居,可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离职手续,单位按规定发给一次性离职费。对在境外超过假期半年以上,已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职工,则不再发给离职费。 另外,从1992年7月起,对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境不再规定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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