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优化招商引资环境的有关规定

    
    1、项目审批的管理和服务
    
    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一门受理、联合审批、一口收费、限时办结"。由招商办先行受理,审查同意后,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办妥后一并转交外来投资者。
    
    设立外来投资项目"一站式"审批大厅,由招商办牵头,涉及项目审批和服务的部门参加。受理部门实行行政公示制、标准化服务承诺制和审批限时制,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要求。对外来投资项目要一次性提供项目审批所需的文件范本,一次性讲清申报材料的修改意见和要求。
    
    对符合审批要求的外来投资项目,属市级权限内的当场研究,当场办理。确实不能当场办理完毕的项目,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限时完成。超出市级权限的项目,实行申办责任制,由市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到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外来投资者无论找到任何部门、单位的任何人,都要热情服务,并负责将投资者引荐给办理事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投资者到受理部门查询有关事宜或办理有关手续,工作人员要热情、耐心、细致地解答所提出的问题,积极帮助办理有关事项。在法定工作日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公。对特殊急办事项,实行节假日预约办
    
    2、收费的管理和服务
    
    全面清理各种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对外来投资项目及外来投资企业保留的各种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缴费登记卡制度。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招商办核实后方可实施。对外来投资企业发放缴费登记卡。收费单位执收时要出示收费许可证并认真填写缴费登记卡。不出示收费许可证和不填写缴费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交。对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企业有权拒绝,并向投诉中心举报。
    
    行政机关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一律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下属企事业单位和任何中介服务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向外来投资企业收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向外来投资企业拉赞助、硬性订阅报刊、收取储蓄金、安插人员和推销商品等。禁止任何形式的摊派,或借会议、检查、评比、培训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对外来投资项目审办手续的各种收费,实行部门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方式,设立收费窗口,一口收费,统一划转财政部门。
    
    3、生产经营和生活方面的服务
    
    各部门要增强为外来投资者及外来投资企业服务的意识,及时提供有关信息,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方面的困难。招商办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涉外政策说明会,将有关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外来投资企业,增加政策透明度。有关部门每年定期发布外来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鼓励、限制、禁止投资的行业和领域。外来投资企业要求部门提供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的,要给予热情服务和帮助。
    
    外来投资者及外来投资企业在用水、用电、采暖、交通、通讯等方面的收费标准与本市居民和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公用事业单位接到投资者的安装要求后,要及时给予答复,优先安排施工。
    
    金融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办理外来投资者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汇入、汇出款,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办结。要重点对外来投资企业予以信贷支持,适当扩大贷款抵押的范围,提高抵押贷款比例,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强化社会契约观念,提高市内企业的商业信用,确保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安全。外来投资者依法撤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真正建立起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建立和规范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各类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受外来投资者委托,中介机构可对项目可行性研究、公司章程、合同、工商和税务登记等所有手续实行全过程代理。中介机构受外来投资企业委托办理各项手续,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借故推诿刁难。外来投资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会计、律师、公证、审计、咨询、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机构。各行政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外来投资企业指定中介机构。中介机构要依法办事,照章合理收费。
    
    对重大外来投资项目实行跟踪服务。总投资3000万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分别由市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联系;总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或3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项目由区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联系。要落实责任制,及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投诉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受理制。处理投诉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因投诉事项复杂,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处理完毕的,要及时向投诉人作出说明,并应每10天向投诉人通报投诉处理的进展情况,办结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处理投诉工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司法保障服务
    
    司法部门要依法保障外来投资者及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各种侵犯外来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生产经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类经济案件,要依法快立案、快审结、快执行。
    
    外来投资企业要求提供执法执纪保护和服务时,有关部门要立即派人员赶到现场,帮助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对向外来投资企业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干扰施工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赶到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对肇事者要依法惩处。
    
    司法部门对外来投资者和企业的举报、控告、申诉,要及时受理,迅速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贪污、挪用投资者财物、侵犯投资者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要依法快立、快侦、快结。对破坏、干扰、阻碍外来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要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凡投资者起诉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符合条件的当日立案,尽快审理,应在两个月内审结。已起诉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经投资者申请,可采取财产保全,及时排除障碍,保证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凡投资者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符合条件的当日立案,应在1个月内审结。投资者审请执行的案件,应在3个月内执行完毕。
    
    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版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图纸、技术说明书等知识产权,对侵权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5、检查和处罚的规范
    
    进一步规范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检查行为。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常规性检查实行分类管理。必须定期检查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年度检查计划报招商办审核,并将检查计划通报被检查企业。检查计划外的项目要严格把关,不需定期检查的项目实行集中检查。对外商投资企业,每年由外经贸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行联合年检。对内资企业,由经贸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联合检查。联合年检之外确需进行执法检查的,必须将检查的原因、时间、内容、方式等告知同级招商办。凡进入外来投资企业执行检查的人员一律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做到文明执法。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并予以举报。防止多头检查,对检查结果部门之间可互相使用的,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各级政府每年评选一批守法经营的重点外来投资"信得过"企业,组织统一命名表彰和挂牌保护。
    
    鼓励举报"三乱"和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违规违纪的部门及工作人员要大胆举报,一经查实,一次性奖励举报人1-3万元,其奖金由被举报单位承担。对外来投资者"吃、拿、卡、要"的,视情节轻重由当事人对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对责任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摘自《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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