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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新规定给外籍高层人才和投资者带来哪些便利?

    
    根据近日出台的有关政策,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将拿到2至5年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多次“F”签证,这与以往的1至3年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6个月的多次“F”签证相比,签证的有效期和在华的停留时间都有所延长,外籍人士入境、居留将更为便利。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由公安部、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外经贸部、国务院侨办、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除了签证的有效期和在华的停留期有所延长外,新出台的规定与以往的有关便利措施相比较,其适用对象更加全面、操作性更强,办理程序也更为简便。
    
    这位负责人说,原有的便利措施适用对象主要有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人员、海外留学人员、无偿援助人员以及投资者4类人员,人员范围较窄,标准笼统。新规定从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出发,将适用对象分为7类人员,不仅包括在国家机关、科研院所、高校等部门工作的高层次外籍人才,也包括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外籍高层次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对国家、社会公益事务有重大、突出贡献的杰出华人及其配偶、子女。新的适用对象比较全面、广泛,确保了国家建设和发展各方面所需要的人才享受到入境、居留便利。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确保当事人或单位办理签证、居留手续更为便捷,新规定充分利用现有的规定、政策以及已经形成的工作机制,由一类授权单位审发签证通知函、电并统一归口公安、外交部门审批。新规定还明确了境外、境内申办多次签证的程序,特别考虑到我国的实际需要,对已持一次或短期签证入境并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允许他们在境内变更登记种类。
    
    这位负责人指出,新规定对高层次人才制定了较为明确、具体的标准,如“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请的高级顾问”,“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等,并根据不同地区以及全国外商投资情况对投资者的出资数额制定了具体标准,使管理办法便于操作。
    
    (2002年7月10日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