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鼓励留学人员来琼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留学人员是:在国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原在国内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后在国外工作、学习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原在国内大学本科毕业,后在国外进修两年以上的。 第二条 上述人员,不论其原从何地(包括港、澳、台)何部门派出,不论其出国原属公费、公派或自费,凡愿来琼参加工作的,均根据专业特长和工作需要予以妥善安排。 第三条 对来琼的留学人员,除部分因工作需要经组织、人事部门按计划渠道派遣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任职外,其余均可依照“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原则,签订合同,聘用到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经营管理工作。聘用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来琼定居长期工作,也可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定期、不定期来琼工作,还可围绕某项任务一次性短期来琼工作。鼓励留学人员来琼创办、领办、租赁、承包各类企业;自办、合办各类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机构;与海南的企业合资、合作到境外注册兴办企业。 第四条 设立海南省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和博士、博士后人员工作站合署办公),主管留学回国人员来琼工作的招聘、管理和服务等事宜。 第五条 优惠政策允许办理多次往返出境,出国护照。 可申请再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参加学术会议、探亲、定居,也允许转赴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留去自由,提供方便。 对来琼工作并定居的留学人员,可酌情发给5000-10000元人民币安家费或提供家庭基本生活用具,五年不调离的可不退还。有关办法另行拟定。对其中直接从国外或港、澳来琼的,可免交关税带进一套个人自用的家用电器。 由省政府拨专款兴建专家公寓、专家活动中心并购置专家用车。本着适当优惠的原则,直接向来琼工作的留学人员或向聘用单位提供包、租等有偿服务。 确定在国家机关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的,如单位超编可带编进入。 优先根据职改部门评审认定的任职资格,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已满的允许增设。聘任指标不够的可由省职改部门专项增补;配偶工作调动、子女就业、就读、户粮关系转移等,凭省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的证明,分别由人事、劳动、教育、公安、粮食等有关部门破常规照顾办理;配偶、子女属农村户口的,可专项解决“农转非”问题。 对兴办、领办、租赁、承包各类企业或科技机构的,可在注册、贷款、税收、进出口等方面,本着同等条件优先优惠的原则,由有关部门根据省留学人员工作站的证明予以办理。 聘用单位确有困难的,在实验室筹建经费、重大科研项目的起步经费以及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议的往返旅费等方面,可由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基金会酌情适当资助,或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渠道申报,争取中央或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扶持。 对来琼工作时带进先进科技成果和引进重大项目、巨额资金、优秀人才的,或来琼工作后成绩突出、贡献显著、取得重大社会或经济效益的,由省政府或用人单位予以重奖。重奖方式包括:组织出国休假、疗养、考察、进修;兴建供个人使用的研究所、实验室;奖给高级公寓或高级用车;发给巨额奖金等。具体办法另拟定。 来琼工作的留学人员的正当收益自由支配,可汇往境外,也可存入本省境内的外资银行。 第六条 办理程序 填写《留学人员来琼工作申请表》;提交本人出国护照复印件;国内外学历与学位证明、成绩单、进修结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科研成果资料复印件等。 由海南省留学人员工作站根据本人的专业特长、志愿向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留学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由海南省人事劳动厅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华侨、华裔专家及其它外籍专家,凡自愿来琼工作的,可原则上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劳动厅负责解释,并授权其牵头制定配套办法、规定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来源:神州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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