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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引进海外人才智力和国外留学人员的政策规定(1993年8月)

    
    一、欢迎海外各类在职和退休的专家、学者、具有专门技能的高级技术工人(以下简称海外人才)和国外留学人员来山东进行技术指导、合作研究、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受聘做管理工作或以合资、合作的形式兴办企业和科技机构。
    
    二、对来山东工作的海外人才和国外留学人员,一律尊重本人意愿,来去自由。应聘时间可以是短期的,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来山东定居。
    
    三、对来山东定居工作的海外人才和国外留学人员,提供工作、生活的良好环境。优先解决住房问题,由用人单位安排二居室至三居室住房一套。若自费购买住房,给予八折优惠。定居后,由聘用单位出资以其个人名义在银行储存3万元人民币,三年内创税后利润达200万元以上或获得重大社会效益的,储金本息归本人所有。
    
    四、海外人才和国外留学人员,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贡献突出的,可低职高聘,也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其家属、子女的工作安排和升学、入托均优先照顾。
    
    五、对有聘用合同、担任实职的海外人才和国外留学人员,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保证应聘人员有职、有权、有责,各部门不得干预其正常工作。
    
    六、海外人才和国外留学人员,在山东工作期间创造出经济效益的,可按一定比例提取个人收入。其项目、成果投产三年内的最高年新增税后利润达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山东省重奖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政策规定》给予奖励表彰。同时,由省政府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贡献突出的,还可以推荐申报国家的“友谊奖”。
    
    七、对少数有影响的国际知名人士,在山东工作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和个别薪金低于其海外原有收入的专家,经审查批准给予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照顾。
    
    八、携带技术和专利来山东工作的海外人才和国外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视其技术、专利的实用价值给予报酬,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实验场所、设备和经费。
    
    九、海外人才来山东工作1年以上的,居留证1次有效期可延长到1年半或2年,也可给予永久居留权。来山东工作经常出入国境的,可办理1至3年的长期有效多次出入境签证。应聘来山东工作时间半年以上的,可凭长期居留证和专家证明,免税带进自用轿车一辆和合理数量的自用办公生活用品。应聘专家向我省无偿提供的先进设备、仪器仪表、零件、部件、化学试剂、图书资料等,凭“引进国外专家证明书”,可免征关税。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凡申报清楚的,经海关批准,给予通关方便。
    
    十、海外人才来山东工作,只要身体健康,不受年龄限制。已退休的,可携带配偶,其往返国际机票、按标准的生活费和在山东境内观光的交通费均由我方负责。
    
    十一、依法保护专家的合法权益。对海外专家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个人合法收入及其他利益,一律按照专家本人的意愿给予保密和保护。海外人才也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十二、本规定也适用于已学成归来的公派和自费留学人员。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来源:神州学人)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东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我国留学人员来广东参加“四化”建设,更好地发挥留学人员的科学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广东的科学技术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获得学士以上学位者;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国外学习进修对口专业,取得一定成果,有真才实学者。
    
    第三条 凡来广东省工作的留学人员,如要再次出国工作或学习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来去自由的原则简化审批续,予以办理。
    
    第四条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原则上回原派出单位工作,原派出单位在本系统难以对口安排的,应支持其流动。流动过程中如发生涉及《出国留学协议书》及培训补偿费等项争议的,由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协调、仲裁。
    
    第五条 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后,可按“对口择业,双向选择”的原则,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留学人员可以到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也可以到外商投资企业、城乡集体企业、民办科研机构工作。鼓励留学人员到企业生产第一线,到山区、边远地区工作。
    
    第六条 留学人员到上述单位工作,可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所需干部指标由省人事局在国家下达的增干计划中优先安排解决;录用留学人员,由当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局审批;省属单位录用留学人员,由其主管单位审核,报省人事局批准。
    
    第七条 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接收留学人员须在编制定员内进行。满编或超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接收留学人员,可向编制管理部门申请核准后接收。到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全民所有制机构工作的留学人员,其人事关系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代为管理。
    
    第八条 原为国家干部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经省人事局批准,恢复其干部身份,在国外学习时间与出国前参加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第九条 公安和粮食部门根据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办理入户、粮食关系的证明,办理留学人员入户和粮食供应手续,并免收一切费用。
    
    第十条 留学人员的工资待遇,除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外,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给予补贴;也可由用人单位与留学人员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的配偶、子女安排工作优先照顾;留学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随迁到留学人员户口所在地;农村户口的,经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纳入“农转非”计划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凡到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及珠江三角洲工作的留学人员,安排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75平方米;其他地区不低于55平方米。
    
    第十三条 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要积极支持留学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对研究和开发科研项目的要给予一定数额的科研启动费。业务主管部门还要给予一定的科研专项资助。非教育系统的留学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国际性学术交流,缺乏经费的,可向省科技干部局申请专项资助。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因指标限制不能评聘者,可由省职改部门专项增加技术职务数额予以解决。对年龄在35岁以下符合任职条件申报晋升副教授或相应职务,40岁以下符合申报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或相应职务的,均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数额。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科研攻关和开发新产品合同,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双方利益按合同兑现。留学人员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由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经常关心留学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解决留学人员的实际困难。
    
    第十七条 省人事局、省科技干部局为我省留学人员的综合管理机构。省人事局负责留学人员的工作分配、调整;协同有关部门保障留学人员工作生活福利待遇;检查留学人员政策的落实。省科技干部局负责择优资助非教育系统留学人员的科研活动;制定非教育系统人员出国派遣计划;留学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2年6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安排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神州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