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1992]23号)
条件 1.获得国外大专以上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2.出国留学后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3.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取得一定 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申报材料 1.拟接受单位的申请; 2.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置登记表; 3.护照; 4.国外学位证明; 5.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 6.出国时原地区户口注销证明。 办理程序 拟接受单位向上海市留学人员工作处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由接受单位办理在沪落户等手续。 随归配偶及子女可同时办理落户手续;涉及国内家属随迁、随调的,其落户手续可与随调、随迁工作同步办理。 (来源:神州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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