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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首例侨房业主权益案一审判决

    
    华声报讯:厦门市首例为侨房业主权益向法院起诉的案件10月15日有了一审结果,思明区法院判决市民李某偿付厦门市落实侨房政策办公室违约金4万多元。
    
    据厦视在线报道,厦门市侨房办为做好侨房清退工作,同意李某以近15万元的价格申购一套91平方米的专用统建房。2003年6月8号,李某与市侨房办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李某应在市侨房办发出交房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搬迁完毕,并将侨房全部退还给业主;如果违约,应处以总房款10%至30%的违约金或者由市侨房办收回该统建房。同年7月28号,市侨房办向李某发出《交房通知书》,李某也办理了收房手续。但是,李某却未能按照约定于今年1月28号前迁退所居住的中山路341号房产。为此,市侨房办将李某告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已违反购房合同,应按合同赔偿原告违约金。但是因为原告市侨房办不是该房产的产权人,而且房产业主也已经向法院提起收回房屋的诉讼,所以,市侨房办关于李某应退房的诉求,本案不宜处理。
    
    厦门市侨房办表示,今后还会继续利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侨房清退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