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中国侨界

 

广州正在落实政策的几类侨房

    
    (一)代管侨房。是指华侨、港澳同胞解放后因各种原因没有向人民政府进行房产登记,无人管业,或者因房屋年久失修变成危房被紧急抢修而被代管、接管的房屋。房屋代管时产权人已具备华侨、港澳同胞身份,只要业主能提供有效房屋证件、资料,其被代管的住宅侨房均可发还;非住宅侨房只要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也可申请发还。
    
    落实代管侨房,请到广州市豪贤路193号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发还。
    
    落实抢修代管侨房,请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申请发还。
    
    (二)私改(亦称经租)侨房。是指1958年期间对私人住宅出租150平方米(华侨180平方米)以上和非住宅出租(无起改点)房屋实行社会主义私房改造,简称私改。落实政策时,请到业主或代理人当年居住的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发还。
    
    属住宅出租而被私改的侨房,不论面积大小,只要侨房业主或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效证件和房契,房屋产权全部发还给业主管业。
    
    属非住宅出租而被私改的非住宅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只要证件齐全、手续完备、产权清楚的也可申请发还。要求2003年处理完成。
    
    (三)土改拍卖侨房。是指土改期间各地农会将华侨、归侨和港澳同胞在广州的房屋通过城乡联络处或房屋交易所进行公开拍卖,将所得款项由农会分给乡下贫下中农,称之为土改拍卖侨房。房屋业主或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在当地(业主原籍)土改前一年已取得华侨身份,或业主在解放前三年回国定居的归侨,外籍华人适用“华侨身份”规定,港澳同胞专指业主本人在当地土改前一年已取得港澳同胞身份的,其被拍卖的侨房,可申请发还。
    
    广州市所属县级市的土改拍卖侨房,只要原业主(或代理人)向原土改拍卖侨房所在县、市侨务办公室(侨房办)提出申请和提交有效证件的,均可进行处理。
    
    广州市之外的其他省、市、县在广州的土改拍卖侨房,也已进行处理。到2002年底处理完毕。属此类土改拍卖侨房的业主、合法继承人,可向原土改拍卖侨房所在县、市侨务办公室(侨房办)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证件,即可进行立案处理。
    
    二、处理原则:
    
    1、原属出租而被代管、私改的侨房,落实政策时只发还房屋产权;
    
    2、原房屋没有出租而被代管或私改的,落实政策时既发还产权,也发还使用权。
    
    3、土改拍卖侨房,落实政策时只作货币补偿,不退原房。
    
    三、落实侨房政策所需要的证件、资料:
    
    1、房屋契证;
    
    2、房屋业主或继承人的有效护照或身份证;
    
    3、侨房业主已去世的,继承人应提供亲属关系和继承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可在中国境内公证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或中国司法部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所办理。继承公证必须在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办理)。
    
    4、侨房业主或继承人的书面申请;
    
    5、房屋业主或继承人的华侨、归侨、港澳同胞身份确认证明书(由县以上侨务办公室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
    
    6、如委托他人办理,在境内的,必须到县以上公证机关办理委托公证;在境外的,必须出具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在港澳地区居住的,必须由我国司法部门认可的律师出具的委托证书。方为有效。
    
    (摘自“侨之桥”作者:彭思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