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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奸房产“变”侨房,民国档案辩真假

    
    2000年8月10日,原告王某给琼海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状告琼海市外事侨务局,请求:1、撤销被告(琼海市外事侨务局)作出原告“该房作为‘敌产’,不能落实政策”的决定;二、依法确认纪纲街46号侨房产权为原告所有。
    
    王某有什么理由认为纪纲街46号是侨房?王某声称这是原中共琼海县委统战部,县侨办调查组也认为是侨房的。但事实正好相反,1988年6月20日,中共琼海县“关于对王居轩原加积镇纪纲街46号房产的调查和意见”中结论的第二条是:“在性质上,综上所述的原纪纲46号房产是被没收的汉奸产业,属国家所有的公产房性质。已不是任何私人或者哪个华侨的房产”。由此可见,纪纲街46号房是汉奸产业,不是侨房。
    
    为了进一步弄清事实原委,琼海市外事侨务局走访了市档案馆,在民国档案中查到了王居轩其人其事:王居轩(原告王某的先辈),已故,原系琼海市加积镇先锋村委会仙合村人。
    
    少年时期随亲人在马来西亚谋生,约于1935年委托朋友购置加积纪纲街46号铺宇,不久回琼。
    
    1939年至1945年日本侵琼期间,曾任琼东县加积伪商会主席。日本投降后,国民党琼东县政府查封日本汉奸产业,查封了王轩纪纲街46号房产,并以汉奸罪将王押往国民党广东省高级法院海南第三分院琼山地方法院看守所。该院曾于1946年7月17日和同年8月6日分别两次会审,王居轩都因病缺席,无法开庭。王于1946年农历8月10日病故于国民党琼山地方法院看守所。
    
    王居轩死后,次年农历6月13日,国民党广东省高级法院海南第三分院开庭判决:“查被告曾充琼东加积市伪商会主席,在职期间凭借敌势霸占他人房地。经检察官查明罪证确实。坐落在加积市纪纲街第46号房屋1间委系被告所有,亦现经琼东地方法院及加积镇公所复查属实。自应予以没收。特依刑事诉讼法第199条惩治汉奸条例第8条第1项第9条裁定如文”。
    
    “王居轩所有全部财产除酌留必需生活费外没收”(见 1947年6月13日国民党《广东省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刑事裁定书》)。1948年7月1日, 国民党琼东县政府开始管理纪纲街46号房产,并以每月200万钞的租金租给琼东法院。解放后,该房产由人民政府接管,交由琼海市公安局使用。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原告王某不得不撤回他的诉讼。
    
    (摘自海南琼海市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