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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著名华侨王先楫遗产纠纷案

    
    1999年10月31日,年过半百的马来西亚华侨、马来西亚中华总商会的王裕炽先生手捧一块写着“热情服务档案解难”的金匾来到琼海市档案局(馆),将它亲手送到琼海市档案局(馆)长王业精手中,他满含热泪,激动地对王业精局长说“谢谢你们,是档案为我们兄弟姐妹讨回了公道,讨回了先父遗留下来的财产。我代表全家谢谢你们,谢谢祖国”。这激动人心的一幕背后,牵涉着一桩打了10年的官司。
    
    原来王裕炽先生与王裕萍、王裕国、王裕钟、王裕宽、王裕群系马来西亚著名华侨王先楫的子女,因继承先父王先楫遗产,自1988年开始至1999年6月止,围绕李会英是否是王先楫的第三个“妻子”,法院展开长时间的调查、辩论和审理,并对李崇荫(李会英胞弟李会森的儿子)主张的证据进行了长时间的、反反复复的论证,法院通过一审、二审、申诉、再审,其中案中有案,几经周折,终于结案。而档案在这中间取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案件的缘由
    
    著名爱国华侨王先楫先生,1892年出生于广东省乐会县(今海南省琼海市九曲乡联光管理区仙窟村)。6岁父母相继过世,生活十分艰苦,1917年,年方15岁的王先楫随同乡到南洋打工,先至新加坡,做佣工,因为为人诚实,深受主人器重,成为小管工。而后到马来西亚太平埠做小本生意并小有所成,随后到金宝埠发展,生产继续扩大,规模也由原来的小本经营发展到兴办公司,他先后创办了广泰号、广泰生锡矿公司、广泰利锡矿公司、广泰昌锡矿公司,成为马来西亚最大的锡矿主。1937年,“七七卢沟桥事变”后,王先楫先生积极带领马来西亚华侨捐款捐物,支援国内的抗日运动,成为马来西亚著名华侨领袖。
    
    王先楫先生在马来西亚积极组织琼崖社团和学校,团结广大侨民。在他的倡导和组织下,成立了金保琼州会馆,连任会馆正总理;金保接生院董事,金保中华学校董事、金保筹赈分会副财政、怡保琼州公会副总理;先后任太平、安顺琼州公会副总理,务边琼州会馆副总理、香港琼联会候补委员等。王先楫先娶刘亚苏(1957年去世),刘未生育,收侄女王裕宽为养女。后娶严英喜(1965年去世),生子王裕铭(1996年去世)、王裕钟、王裕炽、王裕铨(1994年去世)、王裕国,生女王裕兰(1985年去世)、王裕球(1987年去世)、王裕萍、王裕群。王先楫先生在世时,曾回海南投资兴建码头,办工厂农场。位于海口市中山路现71号一进三层楼房及73号一进三层、二进二层、三、四进平房系王先楫先生生于1937年回国期间购买的,面积总计69233平方米;琼海市嘉积镇新民街66号(现为100号)、64号(现为102号)共计40960平方米等房地产。1946年王先楫先生不幸遇害,享年54岁。在他去世后,国内的所有财产由李会英代为管理。私房改造前部分出租,其他房屋由王先楫的侄女王裕衡之夫欧继福的兄长欧继煌居住。1959年政府将出租的33084平方米部分纳入国家改造,以后房产部门又将未纳入改造的71号铺面拨给其他单位办公使用,73号未被纳入改造的二进,除楼上后间28375平方米由李崇荫以代理人身份居住外,其余部分也被其他单位占用。李会英去世后,李崇荫的父亲李会森于同年10月2日以王裕铭的名义写了一封委托书寄给李崇荫,委托其管理王家在海口市及琼海市嘉积镇的房屋。从1985年到1991年国家落实侨务、侨房政策,先后以海(1)号和18号、琼府(123)号和(64)号文将房屋产权退还给了王先楫先生的子女,并核发了产权证。1988年3月5日,王先楫先生的子女正式授权王先楫先生的侄女王裕衡及其子欧宗灿为代理人,管理房产和有关事宜。由于王先楫先生的子女均居住在马来西亚,故李崇荫(李会英胞弟李会森的儿子)和李贵师父子俩拿出“证据”,以李会英是王先楫先生的第三个“妻子”为由,对在国内的房产拥有产权,李崇荫以其姑母李会英是王先楫的第三个“妻子”为理由要求分割王先楫在海口、琼海市嘉积镇两地房产的一半以上产权归其所有而拒绝迁出,并强占出租,一场旷日持久的遗产继承纠纷案由此拉开。
    
    李会英何许人也?李会英系王先楫先生的管账李会森的姐姐,原籍广东省万宁县(现海南省万宁市)龙滚镇楼管理区北吉村人,嫁与龙滚镇龙岗村王裕茂为妻,生育一子夭折。曾随夫王裕茂到新加坡谋生。后王裕茂因病去世,李会英返夫原籍居住。于1937年到仙窟村为王先楫先生看管房屋,1939年日寇侵琼后前往马来西亚投奔弟弟李会森和王先楫,并给王家带小孩,直到王先楫先生遇害去世。于1948年回国,为王家管理在海口、琼海的房地产,在王家祖屋居住,以出租王家在海口、琼海的房屋、土地为生活来源。1979年2月28日去世。
    
    档案解难
    
    李崇荫主张李会英系王先楫的第三个“妻子”的主要证据有:琼海县革委会文件琼革字(1979)129号《关于李会英家庭成分复查甄别的处理决定》(简称129号文)、《乐会县第一区仙窟乡仙窟村华侨地主、地主华侨的家庭情况》表(简称“情况表”)、户主为李会英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及存根(简称“土地证”)、1990年10月13日龙楼管理区出具并经龙楼镇人民政府盖章的《证明书》、李会英1948年回国时所持的临时身份证以及1985年至1986年王裕铭等致李崇荫的九封信。面对这些证据,王裕炽等人感到十分的棘手,他们带着一线希望来到琼海市档案局(馆),王业精局(馆)长热情地接待了他们,王业精亲自到档案库房里一卷一卷地查找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在琼海县革委会92号全宗永久292号案卷里,他们惊喜地发现,李崇荫提供的129号与琼海市档案馆馆藏原件对比有涂改之处,原件是发给仙寨村的李金英,是被被告李崇荫将李金英涂改为李会英的伪证。同时,李崇荫提供的《情况表》(琼海市档案馆馆藏3号全宗永久29号案卷)其内容错误百出,如家庭人员数目、姓名、年龄及国内外经济情况均与事实不符。特别是此表谁填的现在都不清楚,政府未盖章确认,相反证明了李会英不是王先楫的妻子。王先楫的第二个妻子严英喜为王先楫生育9个子女却不在表上,也就证明严英喜不是王妻了?如果以此表为据,王先楫先生就多了一个叫严家月的妻子。就算将严英喜误写为严家月,则年龄相差甚远。王家并无双胞胎子女,此表却将王裕钟与王裕群的年龄同写为15岁。同时此表则遗漏了王裕宽和王裕球俩女;另外,此表所写的国内和国外的经济情况则有很大的差异,王家在国外的资产颇丰,王家在马来西亚有三大锡矿,雇佣工100多名,以及经营的房地产、橡胶园等,不可能只有此表所写的“现有锡矿机器一付出租”。事实证明李会英不是王先楫的妻子,她不可能也没办法了解到王先楫的子女及家庭经济等各方面的情况。此表无制表人签名,没有填写制表日期,也无政府、党委盖章和批准意见。据查,《情况表》现存琼海市档案馆第3号全宗第29卷,内有9件214页档案材料。乐会县各区、各乡、各村华侨地主、地主华侨的家庭情况表共有122张,其表格式样相同,盖区委会和乡人民政府公章的有107张,没有盖章的有15张,其中重复表有4张,写有李会英的表重复,页码分别为第141和145。
    
    从此卷馆藏档案的前言部分,即“1954年工作总结和55年工作计划”等可以看出,《情况表》是为贯彻落实华侨政策,摘掉帽子、改变成份而填写的。因李会英不是王先楫的妻子,而是王家的管家,不属于侨眷,不是落实政策对象,无权享受华侨政策,按当时的华侨政策,县政府不对其作审批和盖公章,这就是李会英不能改变成份,摘掉帽子的内在原因。这就更加证明了李会英不是王先楫的妻子的事实。根据马来西亚华人社团天南社文事部于1941年夏制作的《王先楫先生略历》铜牌上记载:王“配妻刘氏、严氏”。1992年琼海、万宁等地王姓续修族谱,记载王妻无李会英。这部族谱是王家子女无一人在国内的情况下续修的,证明王氏族人也不认可李会英系王先楫的妻子。
    
    针对李会英回国时的临时身份证上一栏写有马来西亚文“ISTER”,李崇荫提供的译文为“妻子”。然而,经马来西亚外交部公证和中国驻马使馆认证的王裕炽声明及证实应译为“家庭主妇”,是指留在家里,没有固定职业和收入的女性。当时的中国政府发给李会英的护照上职业一栏用中文写明“家务”。因职业并不能表明与他人的人身关系,临时身份证上也未表明李会英与王先楫的家庭关系,故无论马来西亚文“ISTER”作何解释,均不能作为李会英是王先楫的妻子的证据。
    
    李崇荫提供有关李会英的原籍万宁县(现万宁市)龙滚镇龙楼管理区于1990年10月13日为李崇荫出具了一份《证明书》,内容是:“兹有我管理区北吉村李会英(女)在1993年出嫁于琼海县九曲乡仙窟村的王先楫为妻,早年伴随丈夫居住马来西亚,因丈夫逝世后回家居住……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龙滚镇人民政府在《证明书》上盖章并签署“情况属实”。
    
    事实是,这份《证明书》是在诉讼期间李崇荫去龙滚要来的,程序不合法。琼海市档案馆和龙楼管理区及龙滚镇人民政府在无原始婚姻登记及婚姻状况资料记载为依据的情况下,去证明其成立以前某人为夫妻是荒唐的。而且仅凭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出具《证明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李崇荫提供的9封信,除最后一封系王裕炽1986年9月26日的亲笔信外,其他信均不是王先楫的子女写给李崇荫的,而是欧继福与李崇荫之间的通信,故是伪证。比较王裕炽的亲笔信与另外八封信的内容,在对王先楫房产租金的管理、对李崇荫出租中山路71号合约的态度等方面意思表示都截然不同,故此八封信也不是王裕铭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1999年6月24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的陈述及信件、证人证言、政府文件、档案资料等证据做出(1999)琼高法民再终字第4号判决:李崇荫所提供的129号文、情况表、土改证、证明书、临时身份证等均不足以证明李会英是王先楫的妻子,且至现在无任何证据证明王先楫与李会英于何时、在何地、以何种法定或民俗形式结为夫妻。故李崇荫主张李会英系王先楫第3个妻子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王裕萍等王先楫子女要求李崇荫退出其占用的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海口市中山路71号、73号房屋和琼海市嘉积镇新民街64号、66号房屋归王裕铭、王裕萍、王裕钟、王裕炽、王裕铨、王裕国共同所有。李崇荫在判决书下达之日起30日内搬出海口市中山路73号第二进二楼房屋。所用的房屋全部退还给王家,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2万元由李崇荫负担。至此,王先楫遗产纠纷案划上了圆满句号。
    
    (摘自海南琼海档案局作者罗海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