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私房出租税收有什么新规定?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广州市地税局近期出台了《关于调整广州市个人出租自有房税收管理办法》,该办法把个人出租自有住房的租费调低至10%,并将该税委托广州市“外来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征收。该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该征收办法只适用于个人出租(转租)给他人用于居住的房屋;个人出租房屋作经营用房、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的,仍按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征收。 二、外籍人员及港、台、澳同胞在广州市的私有房屋出租,按此规定执行。 三、该税管办法规定,广州市个人出租自由房产地,综合税费由原来的18%或12%改为按核定租金的10%征收。广州市地税局将参照市房管局对房屋分管地段、分房屋结构核定租金标准参考价的办法,对广州城镇个人出租房屋分别按房屋结构分为高层、多层和其它房三类,并根据地段繁华程度按行政街(村)奖全市划分为“中心市区”、“一般市区”、“近郊区”、“中郊区”、“远郊区”作为地段计算税额的增减率,核定每平方出租面积的租金收入标准,一律按综合征收率10%计算,合并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简称“四税一费”)。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的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税、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承租人要求纳税人开具发票的,可由纳税人持租赁合同、完税凭证等资料到经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如要求开具发票的金额超过租赁合同标明的租金收入部分,由开具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补征税款。 五、对个人出租方实行转租的纳税人取得的转租租金收入,按上述计算的综合征收税额的30%征收。别墅的计税租金操纵由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上述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可根据房屋租赁市场的变化情况,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进行调整。 六、对确须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等私房业主,可持居(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可给予减征。 七、私房业主出租房屋取得收入,但以借给亲属、朋友使用等名义而不申报纳税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除由地方税务机关追缴其应纳税外,按有关规定处罚。 八、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按月缴纳,纳税人应于月终后10日内申报纳税。逾期申报的,按有关对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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