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在拆迁补偿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1)拆迁华侨住宅房屋,业主要求调换产权的,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在新建住宅房屋中调换相同建筑面积的,不作差价结算;调换建筑面积不足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原房屋的同期同一地段商品住宅价格结算;调换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调换新房屋的成本价结算,超过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调换新房屋的同期同一地段商品住宅价格结算。 (2)拆迁华侨非住宅房屋,业主要求调换产权的,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在新建非住宅房屋中调换相同建筑面积,不作差价结算;调换的建筑面积不足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原房屋的同期同一地段同类用途商品房价格结算;调换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调换新房屋的同期同一地段同一用途的商品房价格结算。 (3)业主要求作价补偿的,按照所拆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或者由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评估,采用结算方式由业主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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