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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城镇侨房的一般程序?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其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人同时以书面通知业主或其代理人。
    
    在规定期限内拆迁人与业主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业主接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居住外国的可在6个月内,居住港、澳、台的可在3个月内)与拆迁人办理拆迁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办理的,业主或其代理人应在期限内向批准拆迁的房屋的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逾期不办理的,由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代办拆迁手续,但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正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拆迁人与被拆迁的侨房业主进行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才能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