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行政区内城镇华侨私有房屋因继承、租赁、拆迁等原因,需要确认华侨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确认。 业主需提交以下资料: (1)房地产权证; (2)业主有效身份证件(护照、国外定居证件、归侨、侨眷身份证明); (3)如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需提供有关凭证; (4)依法继承华侨、归侨的房屋,需提供继承公证书。 代理人办理确认手续的,需提交委托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