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经与共同居住人(有本市常住户口)协商一致,承租人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共同居住人(有本市常住户口)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共同居住人(有本市常住户口)中确定承租人。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摘自中华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