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对原自住房,如产权人确需回国居住,经批准可视腾退房屋。原自住房不止一处(包括在同一城市或不同城市)或一处面积较大的,可腾退一处或其中一部分,连同产权一并发还给产权人,其余作残值补偿。 2、对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一律作残值补偿。 (摘自中华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