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私房改造时房主已留有自住房或已从出租房中留过住房的,原则上不再留房。私房改造时,确应留房而未留的,可视其被改造房屋多少以及当时人口实际情况酌情外补留。留房民间一般掌握在人均建筑面积10至12平方米。划定的留房部位、面积只发还产权,不负责腾退。 (摘自中华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