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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已退还侨房在“国家经租”期间收取的租金是否退还给业主?

    
    答:“国家经租”期间收取的租金依法不予退还。
    
    城市中私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在50年代初是属于资本主义剥削,是整个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一部分。
    
    “国家经租”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由国家将城市中私人出租房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收归国家统一出租管理,国家统一收取租金的行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已来,为推动祖国的统一大业,吸引更多的侨资和侨汇,广东省申请中央批准,广东省制定政策将“国家经租”的华侨房屋退还给华侨本人。
    
    故“国家经租”行为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而落实华侨房屋政策,将华侨房屋退还给华侨的政策并非在全国范围进行,只在广东、福建少数省份实施,由省政策规定、落实,在1986年4月17日,粤发〖1986〗22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退还私改侨房的通知》中亦对租金是否退还作了规定,其中第四条:“退还华侨经租房,在‘国家经租’期间,与业主不作经济结算。”
    
    (摘自天伦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