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多方面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
2003年12月1日
华声报讯:厦门市从多方面保障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并给予相应的适当照顾和特别保障。 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1月28日批准了《厦门市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条例》,该条例就归侨侨眷的政治权利、离休退休、来厦定居、住房安置、祖屋翻建等与其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各种权益的保护作了较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侨房祖屋是海内外侨胞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许多侨房因年久失修,已开始破败。为保障归侨侨眷对祖屋侨房的合法权益,条例对归侨侨眷要求翻修合法所有祖屋的,规定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不受有无厦门本市常住户口的限制,并在建筑面积上给予适当照顾。对因历史原因使用归侨侨眷私有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使用权的,条例也作了明确规定。 为了从根本上保障了贫困归侨的正常生活。条例规定对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应“适当照顾”,除对民政救济标准作规定外,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对属低保对象的住房困难户,优先提供廉租房。 对离、退休归侨侨眷,厦门市还将提供特别保障。离、退休归侨侨眷出境定居,其离退休金、境内医疗费等享受原单位同类人员待遇,其原租住的公房,可以由其直系亲属继续租用或按规定购买;回国定居并参加工作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归侨离退休职工,按有关规定增发生活补助。(中新社/孙贤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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