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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十五”期间继续实施归难侨重新调整安置政策

2001年6月6日

    
    近日,广东省侨办与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协商,并呈报省政府同意,联合下发《关于“十五”期间归难侨重新调整安置的通知》(简称《通知》)。
    从“七五”期间至今,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归侨、难侨重新调整安置工作的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归难侨的关怀和照顾,对解决华侨农场和农垦农场归难侨及其子女的就业问题,促进归难侨生活改善和社会稳定起了积极作用,在国内外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并根据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的决议的通知》中有关“继续做好归难侨及其子女重新调整安置工作”的精神,省侨办与相关部门联合发出了《通知》,在“十五”期间继续做好归难侨重新调整安置工作。
    据悉,《通知》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十五”期间(2001年至2005年),继续调整安置2500名归难侨到城镇入户。安置任务下达给:广州、深圳、珠海、江门、佛山、中山、东莞、湛江、清远、汕头、揭阳、肇庆、惠州、阳江、汕尾、顺德、梅州、韶关等18个城市。
    ——调整安置的对象是回国后直接安置到华侨(农垦)农场的归侨难侨(含配偶及子女)。在调整安置时,应优先照顾在农场中经济比较困难或成员中从未有人调整安置到城镇就业的家庭。
    ——调整安置接收单位主要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三资、民营、私营等非国有企业愿意接收安置的归侨难侨(含子女)合同制职工,可纳入调整安置指标内,由该企业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市的劳动部门审批。
    ——经批准调整安置到城镇(含经济特区)的归侨难侨的迁移手续,按有关规定和“农转非”户口迁移的规定办理。接受安置地区一律免收城市增容费。(广东侨网吴功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