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



焦点三 奖励带来精神动力

2003年1月28日

    
    中国政府早在1955年就发布了《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的暂行条例》,对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奖励。根据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中国政府又设立了科学技术进步奖,并成立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标志着中国科技奖励体系基本完成。
    
    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又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给予奖励”;1994年,中国政府又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1999年5月,国务院又发布实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在国务院下设立:(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五个奖级,并规定了具体的评奖条件、评奖程序和颁奖办法等。
    
    根据这一条例,2001年2月19日,中国政府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了全国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在万人景慕的目光下和如雷般的掌声中,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亲自向2000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获得者吴文俊、袁隆平两教授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根据有关资料,仅1979年至1999年,国家即奖励科技成果12582项,其中自然科学奖632项,技术发明奖2973项,国家科技进步奖8977项,先后有6万多科技工作者获得了国家科技奖励,20名外国公民获得了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除了一些政府奖项以外,地方政府与民间机构也设立了单独的科学技术奖项。1992年,珠海市政府以百万元人民币重奖科技人员,成为当年中国科技界十大新闻之一。最近几年中国科技界非常关注的何梁何利科学技术奖、长江学者计划等莫不如此。
    
    这些科技奖项的突出特点就是针对直接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个人而不是单位或者是机构提供的科技奖励,因而有助于激发科学家本人的从事科学技术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从而极大地增进科学技术知识的产生和供应。
    
    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种科技奖励制度所产生的效果不仅仅有利于某一个民族和国家,而且有利于整个人类的科学技术知识供应和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