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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新中国宪法的历次修改

2004年3月9日

    
    新中国宪法的历次修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按照宪法规定,对宪法的修改,应由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前,其修改的内容都还只是建议和议案,不是最后的决定。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也是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的诞生,以宪法的方式确立了中国基本的宪政制度,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1954年宪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和重要原则,为后来宪法和宪政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文化大革命”的10年动乱,使中国的宪政遭到严重破坏。在此背景下制定的1975年宪法,深深地打上了“文化大革命”的烙印,“左”的倾向十分严重。1978年,大规模修改后的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它对1975年宪法文本作了修改。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想影响,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1982年宪法,也是迄今一直在实施中的宪法。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制定的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将四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写进了宪法,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它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982年宪法已经经历了3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是中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主要修改之处为,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同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主要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一次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是以中共十五大为依据,对宪法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成为指引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旗帜;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修改了中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将宪法第28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中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修改方式。宪法作为中国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国家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制的自身基础和核心,所以修改宪法方式的规定必须考虑宪法的稳定性。中国宪法的修改有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部分条文进行修改,例如1988年和1993年对现行宪法部分条文的修改;还有重新改写形式,即将原来宪法重新改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是将原来宪法重新改写一遍。
    
    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
    
    宪法修改程序。为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部宪法,共4章106条。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部宪法,共4章138条。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