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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处涉“侨”:政协章程修正案获通过

2004年3月13日

    
    华声报讯(记者 张勇):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3月12日下午举行闭幕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草案在大会上以1833票赞成,52票反对,113票弃权获得通过。
    
    自1954年第一部政协章程诞生以来,先后已经过1978年、1982年、1994年和2000年四次修改。此次修改,最引人关注的是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政协章程,此外修改后的政协章程体现中共十六大确立的有关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内容;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内容;增加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两大主题的内容;规范对人民政协性质和主要职能的表述;增加界别设置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政协委员的条件、义务和产生程序等。
    
    在全部22处改动中,有两处内容涉“侨”:
    
    一、章程总纲第一自然段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无党派民主人士”改为“无党派人士”;“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章程总纲第四自然段、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作类似修改。这一自然段相应地修改为:“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进程中,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 国者组成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二、章程第十五条中增加“归侨、侨眷”。这一条相应地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政策,加强同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和统一祖国的大业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