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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改进出口核销和外汇帐户管理有关政策

2001年11月9日

    
    华声报讯: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11月8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实施细则,改进了现行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结算帐户管理有关政策,并将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据介绍,出口核销是中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基本制度。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加快融入经济全球化,对外贸易的规模和交易主体都将大幅增长,现行逐笔核销的方式将难以与之相适应。
    
    《通知》对现行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方式进行了改进,主要内容有:一是简化出口收汇核销的手续;二是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使用期限,放宽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发放数量;三是实行出口收汇差额核销制度,对出口业务中由于价格因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应收汇与实际收汇间的差额,企业可以凭规定的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差额核销等。
    
    《通知》对现行中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是降低了中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开立标准,年度出口收汇额在等值的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外汇支出额为等值的20万美元以上,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中资企业均可申请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中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采取限额管理,限额为企业上年度出口收汇累计额或外汇支出累计额中较小额的25%。这一条件的放宽,可以使一些规模较小但外汇收支频繁的进出口企业保留部分外汇用于支付,方便企业结算。
    
    据分析,此次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帐户管理政策的调整,将为企业创造一个更为宽松的经营环境,同时也有利于外汇局转变职能,将工作重点放在事后监督和考核上,促进中国涉外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