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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承诺入世三原则

2001年11月21日

    
    华声报讯:证券业市场准入原则。要求缔约方除非在承担义务清单中明确规定,否则任何缔约方不得限制外资进入本国证券市场,包括限定其最高股权比例或对单个累计的外国投资实行限制;不得要求缔约方必须通过特定的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从事证券业务;不得限制境外投资者的数量,包括采用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等方式;不得限制外资经营证券业务的数量。
    
    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缔约方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应给予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品种、投资数量、投资比例等方面与本国相同的待遇。
    
    逐步自由化原则。由于金融业往往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业目前还无法与发达国家竞争,因此允许发展中国家享受一定的待遇和保护性条款,允许存在一定阶段的保护期。按照《中美关于签署双边协议的市场准入的承诺和条款》,中国将允许外资占少数的证券合资公司参与基金管理,条件与国内证券公司相同。入世初期,外资可在证券合资公司中持股达33%,并在3年内逐步达到49%,但控股权必须由中方掌握。外资占少数的证券合资公司将获得包销国内证券以及承销和买卖以外币计算的证券(债券和普通股)的权利,并可享有与中国国内公司同等的业务扩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