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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入世”直接相关法律已修改完毕

2001年12月26日

    
    华声报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春生表示,中国已经对与“入世”直接相关的6部法律进行了修改,实现了与世界贸易组织(WTO)有关规则的一致。
    
    张春生说,这6部法律包括今年修改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以及去年修改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专利法。这些法律主要涉及利用外资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与入世的法律衔接关系最为密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又被并称为“三资企业法”。修改后的3部法律大幅度取消了对“三资企业”的限制性规定,赢得了商界的广泛欢迎。
    
    张春生表示,这3部法律的修改都依据了世贸组织的精神,贯彻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更是适应了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根据修改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资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此外,企业须自己保持外汇平衡。修改后的法律删去了这些规定。
    
    张说,中国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进行修改,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与世贸组织规则特别是知识产权协议有关条款接轨的考虑,当然也对中国规范国内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修改的商标法将商标专用权主体扩大到个人,并对商标的颜色和立体标志也进行了保护,同时相应的赔偿措施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著作权法的修改对国内国外著作权保护一视同仁,解决了过去保护外国人著作权水平超过保护国内著作权水平的问题;在国家、集体、个人间的利益分配方面逐步向个人倾斜,接近了国际保护水平。
    
    他表示,虽然中国已经在入世的法律衔接上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接轨”方面仍然有很多工作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