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交通厅原党组书记褚之田被判刑10年
华声报讯:2002年1月10日上午,广西钦州市中级法院对收受贿赂46.58万元、有132万多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广西自治区交通厅原党组书记兼副厅长褚之田进行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褚之田有期徒刑九年,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收受贿赂款46.58万元、美元3000元,予以没收;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追缴132万多元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和198万元非法所得。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褚之田在任钦州市委书记、自治区交通厅党组书记兼副厅长期间,于1995年至1999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46.58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褚之田对其132万多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认为,褚之田受贿数额巨大,本应从严惩处,但褚之田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受贿行为,对这部分依法以自首论;且褚之田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褚之田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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