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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第一贪李玉书一审被判死刑

2002年3月4日

    
    华声报讯:2001年12月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四川省建国以来最大的个人贪污受贿案———原乐山市副市长李玉书案。
    
    2002年1月1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原乐山市副市长李玉书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玉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对其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收缴;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李玉书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1996年4月至2001年4月间,被告人李玉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其担任乐山市交通局局长、副市长期间,利用其先后兼任成(都)乐(山)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成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乐(山)峨(眉)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乐山大渡河大桥建设指挥部指挥长、乐山星源交通开发总公司董事长职务之便,接受杨树清、徐建洪、余大明、梁瀛、严正西、雷志彬等人的请托事项,为其谋取利益,并先后分别索要和收受贿赂现金人民币816万元、凌志IS200型轿车(销赃后获款人民币57万元)和马自达929轿车(销赃后获款人民币15万元)各一辆,劳力士手表(价值人民币5.46万元)一只,以上款物共计人民币89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除劳力士手表一只,凌志IS200型轿车和雷志彬所送5万元外,其余均系索要所得,具备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此外,被告人李玉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收入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案中有242万元人民币、9.1万元美金,李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