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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一局长收受巨额贿赂被判死刑

2002年3月4日

    
    华声报讯:广西贵港市中级法院于2002年2月7日对两起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贵港市乡镇企业局原局长兼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会原董事长黄海林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判处该基金会原主任陈伟林有期徒刑12年和3年,决定执行14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1997年6月,玉林市龙兴汽车修理厂老板黎惠贵(已被判死刑)为在贵港市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通过时任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会主任的陈伟林结识了黄海林。黄海林先后收受黎惠贵13万元,使其如愿得到180万元贷款。之后,黄海林在审批借款中,利用职务之便,共收受贿赂达252.2万元,其中收受黎惠贵的贿赂251.4万元。黄海林收受贿赂后,违规借出资金,至起诉时尚有2192多万元损失无法收回。
    
    陈伟林1997年6月至1998年8月,利用职务之便,9次收受黎惠贵贿赂31.8万元。陈伟林还违反基金会章程,先后向玉林市水泥厂违规借出基金会资金1090万元。水泥厂宣告破产后,基金会只追回324.5万元。法院认为,陈伟林因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赃,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