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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明市原副市长受贿被判5年徒刑

2002年3月4日

    
    华声报讯:2001年9月,佛山市城区法院以受贿人民币13.5万元,港币1万元判处广东省高明市副市长魏肃迪有期徒刑5年
    
    法院查明,1999年初,高明私企老板何乙(化名)在获悉高明市工业局决定对高力集团属下的企业转制,将把宝发水泥厂转卖给他人经营或者实行股份制的消息后,便迅速找到主管市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魏肃迪,向魏提出准备购买该企业。而此前,何乙就曾于1999年5月以帮助魏肃迪解决家庭困难为由,一次向魏孝敬了人民币5万元。1999年6月,得知魏肃迪即将赴港办事,他又赶忙送上港币1万元作为“路费”。金钱铺路之后,魏也果然仗义,他专门给高明市的工业局局长打了招呼,希望他们支持何乙购买宝发水泥厂。
    
    1999年11月30日,魏肃迪主持召开由市工业局、体改办、财政局、农行、发展行、高力集团公司的主要领导以及何乙参加的“关于实施宝发水泥有限公司转制方案的会议”,会议一致通过将宝发水泥厂转卖给何乙,并形成会议纪要。但后来,由于宝发水泥厂如果转卖会造成债权偿还问题不落实等原因,市工业局又决定将宝发水泥厂由转卖改为职工股份制。而何乙购买宝发水泥厂的愿望自然也落空了。
    
    既然帮不到何乙,魏肃迪觉得自己跟何乙的关系还不够亲密,收他这么多钱不妥,用他自己的话是“无功不敢受禄”,同时也怕哪一天何乙去告发他。于是,魏肃迪在充分权衡之下,决定还是找一个可靠的人将钱送回去,以免以后说不清。2000年5月11日,魏肃迪找到与自己过从甚密的何甲,在向何甲先借了1万港币后,又委托他将何乙送给他的人民币5万元和港币1万元交回给何乙,并附上亲笔字条说:“阿乙:实在对不起,无法帮你。上无人支持,下不同意做,左有人瞄着‘猎枪’,右有人反对,我孤身一人,无能为力。请海涵,以后有机会再尽力。”
    
    纸包不住火。2000年8月初,有人向佛山市纪委举报魏肃迪有重大经济问题,魏迅速被纪委“双规”。同年8月12日,魏肃迪在“双规”期间主动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自首,坦白交代了自己的所有经济犯罪问题。
    
    2001年9月26日,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对魏肃迪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魏肃迪在担任高明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何甲、何乙给付的人民币13.5万元、港币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鉴于被告人魏肃迪犯罪后向检察机关自首,并且在收受何乙给付的人民币5万元、港币1万元后,已于案发前退还给何乙,故可减轻处罚。法院最终一审以受贿罪减轻判处魏肃迪有期徒刑5年,并追缴魏肃迪的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8.5万元、港币1万元上缴国库。魏肃迪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近日,佛山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个昔日风光一时的副市长,也终于低下了头。等待着他的,是5年的铁窗生涯。
    
    2002年2月,佛山市中级法院对魏肃迪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佛山市城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魏肃迪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