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报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11月12日作出裁定,核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纪周受贿案的一审判决。 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01年10月22日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李纪周表示认罪服判。根据法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复核。所作裁定送达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